今天我们来讲《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对应《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继承编司法解释》接下来的几条规定也对本条规定进行了补充说明: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则构成虐待罪。但注意,即使没有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丧失继承权。
认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只要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论继承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因为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且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方可以恢复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因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则是不可能再恢复继承权的。
这一条补充说明了第四项的“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当然,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的,也属于严重情节。
至此,《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已经讲完,接下来的文章,我们将开始讲第二部分:法定继承(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遗嘱(婚姻法司法解释遗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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