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制度是针对民事诉讼前或过程中,因为证据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及时采取措施固定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作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及诉讼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固定措施,防止证据在证明作用方面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实践中对于证据保全,存在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申请人对于证据保全,是否有提供担保的诉讼义务。同为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中就存在对申请人的担保要求。证据保全制度是否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要求。对此,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证据保全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虽然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不过二者的制度功能并不相同。财产保全以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为要义,保全对象并非具备不可替代性,允许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替代。证据保全则是针对案件具备证明作用的证据。保全对象具备不可替代性,不允许被申请人以其他财产进行替代。
财产利益的限制,必然会形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哪怕只是对财产处分的轻微限制,也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而证据固定,并不一定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证据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很多情况下证据并不具备财产属性,也不会对被申请人形成财产利益上的损失。故证据保全若不存在对被申请人财产利益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没有必要。
二、证据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是以保障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制度。因此,证据保全制度中,是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主要还是从保全措施是否被申请人财产利益是否产生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人民法院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也主要依据这一需要进行决定。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若证据本身不具备财产属性,则并不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风险。不过,证据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一些证据的确以财产形式存在,具备经济属性。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也确实会对财产的流通及财产利益的实现,形成较为负面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就是有必要了。
1、保全措施直接影响被申请人财产利益实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实践中,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房产、有价证券、土地等财产形式,对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影响到相关财产的流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尤其是对于限制流通可能严重影响财产价值的情况,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理应提供担保。
对于证据保全过程中,进行证据固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对证据本身的财产价值形成负面影响的,也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不因证据保全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2、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履行法律义务不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虽不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财产利益。但由于证据保全,导致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其他法律义务,可能形成间接损失的。申请人也应当提供担保。民事诉讼的证据存在形式是多样的,一些证据本身并不具备相应的财产属性,可是对于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具备特殊意义。在证据保全后,相关证据被固定后,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可以面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三、申请拒绝提供担保,如何处理
对于证据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经通知,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但要在裁定书中明确其应当提供担保的理由,并对其拒绝承担担保的事实进行表述。
房产纠纷中房产证不再是唯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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