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所侵犯的是人在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麻醉或引诱等手段控制被害人(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被害人处于你的支配下,初步判断,构成绑架罪。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成年、并且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正常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因为你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你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1.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1) 在监狱或者
(1)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
① 对
死刑1.死刑的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3)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量刑指导意见仅供参考,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 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一旦被判处绑架罪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是生活上困难可以向政府或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求助,不要铤而走险;
(二)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你和监护人应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争取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
(三) 如果已经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到财物的,将勒索到的财物尽快归还,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四) 建议你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你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五) 因病、因伤无法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先以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六) 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七) 在向公安机关坦白罪行的时候,不要推诿责任,企图保全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
(八) 不要包揽罪责,意图包庇同伙;
(九) 投案自首后,应该真诚的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悔罪;
(十) 在交代案情的时候,可以说明事情发生后,自己采取了哪些措施去积极的挽回损失;
(十一) 案情过于复杂的,你和你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或者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1.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
法律援助适用于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 《法律援助申请表》(该申请表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
(2)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 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 未成年人;
(2) 盲、聋、哑人;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减刑(一) 减刑的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减刑;
2.对于死缓犯依法改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属于刑种变更,变更后适用减刑;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罪悔罪;
(2) 遵守法律法规及考察机关的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1.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被判死缓的,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适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7年。
3.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一) 假释的含义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剩余的刑期多长,假释的考验期就有多长);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1.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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