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斯亮
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司法实践中,在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存在脱逃、串供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公安机关对于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说明不够充分,等等。在此,笔者建议从四方面推进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深入开展。
完善逮捕公开审查案件及参与人范围。明确逮捕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否构罪或适用法律上有争议的案件列为逮捕公开审查的案件范围。该类案件公开审查不会导致侦查秘密的泄露,同时法律适用上有争议存在,确有公开审查的必要。逮捕公开审查的参与人主要包括检察官、书记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扩大参与人范围,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纳入参与人范围,提升公开审查透明度和公信力。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程序。一是案件集中办理。专门办案组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有成熟办案经验,由专门办案组办理,有效提升审查效率。二是简化审查报告。审查阶段可生成起诉书和表格式审查报告两份文书,对起诉书中未涵盖的内容在表格式审查报告中补充。三是健全案件流转制度。非羁押诉讼案件中发现翻供、定罪证据严重缺失的案件,可以移交其他办案组办理。
完善审判阶段办案程序。轻刑非羁押诉讼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判,集中审理,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辩护权的前提下,简化庭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被告人不持异议的,可当庭判决。
完善案件的全程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从源头上、过程中全方位监督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的运行状况。首先,把好案件受理审查监督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在案件受理时强化对轻刑案件非羁押状态的审查,并定期开展轻刑非羁押诉讼案件诉讼质量和办案情况的督察通报。其次,加强对不捕案件的后续跟踪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不捕案件决定后的引导侦查取证,重视加强对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再次,加强对移送起诉案件的监督。尤其是移送审查起诉的直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改变定性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主动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和要求。最后,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审判机关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决定适用非羁押诉讼的被告人决定逮捕的,注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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