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换言之,保密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保密费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强制给予的,特别是非军工企业;
第二,如单位愿意给予高于法定的保密津贴,法律不禁止,而且标准也可自行规定,但签署了保密协议,员工存在泄密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可主张违约责任,但可针对员工泄密造成的损失,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应合理地利用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签署保密协议并非一定要支付保密费,但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可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需要支付员工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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