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游某在其男朋友马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家中,多次容留宋某吸食黄砒、冰毒等毒品。2017年9月18日、19日,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后被查获。经现场检测,游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宋某因吸食黄砒、冰毒尿液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游某1因吸食黄砒尿液结果呈吗啡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解读:《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游某两次容留宋某、游某1在家中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己管理的场所还是提供的场所,容留人必须是这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只有容留人对场所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容留人才具有制止和中断的义务,才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是否为一个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依据其是否具有制止或中止提供场所的期待可能性来判断。
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核心要件。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做广义解释,泛指可以吸毒的空间。包括行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赁、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宾馆、娱乐场所、汽车等空间。本罪中的“场所”应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能够为吸毒者提供一定的隐蔽和方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将提供其它便利条件排除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之外,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并符合其他要件的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不能再按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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