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缓,是死刑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而不是缓刑。
缓刑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予的多一次机会,给予他们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没有被发现之前的犯罪行为,原来判决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
死缓则不然。死缓是给予那些判处死刑的人多一次活的机会,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不会再次拥有了。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期。
不同于缓刑可以在社会上执行,死缓还是需要继续在看守所、在监狱服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是二年。在二年期满以后,有以下4种处理结果:
其中,针对属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8类重罪被判处死缓后限制减刑的,在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特别注意的是,死缓的二年期间是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的,判决执行前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予计算的,无论之前羁押了一年二年,还是三年5年,都是白白羁押的。
而对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开始计算。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 仲裁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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