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一起涉及必要共同诉讼的案子,必要共同诉讼在众多纠纷中是比较少见的,大家也是很陌生的,对于其涉及的具体程序也是不甚了了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于2017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当事人为该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该公司承诺在收到第三方的第一笔资金的同时,向当事人转账300万元。但是当事人履行完毕自己的居间义务后,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当事人支付居间款项。
其中一位当事人找到我们律所想要起诉,但是有一个问题他也犯了难。当时签订居间合同的时候,居间方乙方是三个人的,实际的居间服务也是这位当事人完成的,居间服务完成后,委托方不愿意支付居间费用,当事人只有通过诉讼了要求支付了。
当事人准备起诉,居间人之间发生分歧了,现在只有两个人愿意起诉,另一方不愿意参与,造成当事人起诉的困境。
这起案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怎么办?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有任意一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诉讼。
本案中,共有三位当事人与该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三人的诉讼标的为同一法律关系,即与该公司的居间法律关系,从而使本案成为一个必要共同诉讼的案子。
第二个问题,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
(2)当事人具有同一诉讼标的
共同诉讼标的不等于多人方当事人之中必然具有共同的、不可分的权利或义务,而是多人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者被认为负有共同的义务。因为在诉讼还未开始的时候,这一切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在本案中,居间人一方是三人,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两人以上,居间人都有共同的诉讼标的那就是居间报酬,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
第三个问题,如果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我们应该怎么办?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该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就是说,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中如果有人缺席,法院就多了一个应尽的义务:通知该当事人参加诉讼。除了法院通知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之时,还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对于被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是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居间方共有三人,但是涉及到居间纠纷起诉时,有一位当事人不愿意牵涉进来,我们再三询问那一位当事人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她都拒绝了。因此我们也可以直接起诉,即使有必须参加的当事人缺席,法院在审查之后会通知该当事人的,另外的当事人是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法律在实践中,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中权利休眠者不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必要诉讼中积极维护权益一方的这种困境,给予了积极的救济程序考虑的,即使有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虽然有通知义务的,但对于积极维权这,法律还是支持当事人在人不齐的情况下诉讼。
综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律是给出了相应的救济途径的,故而其他当事人也不必担心“人凑不齐”的窘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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