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现实中,作为民众,遇到一些刑事案件,在自身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人员人员应当立案调查,但不予立案或立案后,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那么,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呢?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情形下会构成徇私枉法罪呢?本文对这些问题做一些阐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我国南方某市下属某公安派出所民警S,在处理某民众举报的涉嫌强奸案件中,接受他人请托、行贿,通过以修改案件证据材料、私下调解处理、不依法向上级上报相关物证鉴定结果等方式,对该案通过S自己的所谓“从中协调”,不作刑事立案侦查,故意包庇嫌疑人不被追究刑责,经人举报后,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终结,并移交检察院、向法院诉讼后,S被判决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司法人员在接到民众报案或在立案前后,若有以下四大情形,相关司法人员,会涉嫌徇私枉法罪。具体如下:
第一,陷害他人型。司法人员明知是相关人员没有犯罪事实,而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比如,设计一些“仙人跳”环节,让人上钩等,都是属于这些情况。
第二,徇私包庇犯罪型。司法人员或办案人员,对明知他人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目的是其逃避法律的制裁。如上述案例中,对于民众报案中,对于涉嫌强奸罪的人员予以私下“调解”等,都是这种情形的表现。
第三,混淆犯罪程度型。对于不同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宣判,例如,贪污受贿分子,依据贪污受贿数量和性质来量刑,但办案人员或司法人员,如果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手段,可以使罪重的人受到更轻的追诉,也可以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从而混淆犯罪程度和危害程度,造成徇私枉法。
第四,放纵罪犯型。对于一些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必须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其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危害,但是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据手中的权力,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也是典型的徇私枉法的情形。
这是司法人员在立案前后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四大情形。实际上,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了公安、国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等。
对此法律规定及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四大情形,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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