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始于我国改革开放的80 年代初期,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当时我国律师、公证力量严重不足,作为一种主要面向基层农民、开展简单法律服务的新生力量,基层法律服务所便应运而生。自此之后,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先后经历了1984 年起的逐步发展阶段、1987 年开始的规范化管理阶段、1992年以来的迅速发展阶段,1999 年达到巅峰状态。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2000 年3月司法部出台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第 59 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 年司法部令第 60 号)两部部门规章。2000年 9月,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规定:“实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地依照这一规章,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调整整顿、检查清理。自该年度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数目、从业人数均有所减少,业务量处于不稳定状态。 2002 年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导发达地区街道法律服务所尝试逐步从诉讼代理服务领域中退出。截止 2002 年底,全国仍有基层法律服务所 26889个,从业人员 98541人。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取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审批许可权。2007 年 10 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需由法律规定。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代理民事诉讼活动。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部委会议修订通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两个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执业核准程序,并对各地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限制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代理区域。
据2021年6月司法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4万多家,其中乡镇所8700多家,占59.5%;街道所5900多家,占40.5%。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3万人,其中在乡镇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万多人,占44.4% ,在街道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万多人,占55.6%。
202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诉讼案件67.3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2.7万多件;为7.2万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参与仲裁5.4万多件。
2020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45.6万多件,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3万多件,参与人民调解24.9万多件,参与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5.4万多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15万多个村(居)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46万多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长期坚守在基层,为基层党委政府、边远地区群众、弱势群体提供优质廉价的法律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删除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规定,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限制法律工作者执业代理区域和逐年锐减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来看,这支队伍正在走向末路。
怀着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无限热爱,带着对这支队伍的深厚情感,屈指一算已经摸爬了30多年,见证经历了基层法律服务这支队伍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坎坎坷坷和酸甜苦辣。法律服务是我们基层法律人的毕生事业追求,是近10万基层法律人的生活方式,我们不能无动于衷,冷漠无助的让法律工作者就此落幕。我们要呼吁、我们要呐喊,我们不要限制执业代理区域,我们强烈要求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抓紧立法,将其正名为基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还有非常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人民群众需要我们,边远地区老百姓需要我们,弱势群体需要我们,建立法治社会更加需要我们。(李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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