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认为前方的人是乙,但是前方的人却是丙,甲开枪将丙射杀。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案例二: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枪法太烂,居然射中了另一边的丙。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案例的不同。
同样是认识错误。但是案例一中的甲,只是对犯罪的对象产生了错误,因此造成了丙的死亡。而案例二中的甲却并没有对犯罪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只是在开枪的时候,由于打击上的错误,才造成了丙的死亡。
上期文章我们说了,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人认识有错误的时候,是否还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在这里有两种理论,观点差异较大。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的时候才不阻却故意,否则都阻却故意。也就是只有当主观客观一致时,才阻却故意。
法定符合说认为,是不是阻却故意应该区别判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阻却故意,不同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说的理论基础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何谓先予仲裁 先予仲裁与确认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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