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规定了一个全新的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不仅关系到所有者、使用者的利益和生存,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力拓案牵出铁矿石贿赂链,涉及多方利益。
近些年来,我国逐渐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扩展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及强度;民法典也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以规定;在刑法领域,此次刑法修正案更是重拳出击,不仅对原有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修改,还单独设立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案例(非国家人员贿赂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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