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关于上述法律条款第一项“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该如何把握呢,
是不是大家会觉得这两条怎么有冲突啊,明明劳动法规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这里又说“
这里就要注意这个“
这里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个是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交手续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了部分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而部分月份没有缴纳,或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不符,这样的情形属于
有哪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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