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福利费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员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 探亲假范围与条件
(一)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员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按照每年探望一次配偶、父母的规定。
(三)未探望父母的,不发放探望父母探亲路费。
第四条 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不足100公里的不发放。
(二)100公里至150公里以内不发放探亲路费;按每公里1.0元/公里计发。
(三)150公里以上至250公里以内(含,下同)按每公里1.6元计发;
(四)25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以内(含)按每公里1.4元计发;
(五)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以内按每公里1.2元计计发;
(六)超过1000公里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公里计发。
第五条 探亲里程测算
以员工工作所在地至员工探亲县区里程加上县区至探亲地点里程50公里作为探亲里程作为单程探亲里程测算依据。
第六条 员工一年内只享受带薪休假或者带薪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七条 员工探望父母时,应提供相应的探亲机票车票(实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探亲路费,机(车)票作为计发探亲路费的附件粘贴在相应的凭证之后。
第八条 探亲路费每季度终了当月25日前申报,不得跨年申报。
第九条 探亲路费列福利费相关科目支出。
第十条 优秀员工子女随同本人探望父母的,有其规定的,全票的按80%计发作为优秀员工的福利奖励,半票的按40%计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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