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活动中形成了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签署协议确认了相应债权。
后第三人与债权人签署《证明》,载明相应债权由第三人负责清偿,但该《证明》未经债务人签署。
该《证明》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行为?若确认债务转移行为成立并生效,相应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确认债务转移有效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债务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二、发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三、涉案债务转移已经债权人同意;四、涉案债务转移合同没有特别的批准条件和限制。
债务转移成立后,原债务人则不再承担该债务,取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
一、自2014年起,御鼎公司分别将自己开发的多处项目项目承包给甘肃世成、静宁二建、八建、八冶等四公司,该四公司分别与与金宏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依协议,金宏源公司已向四公司供应商砼,四公司已收到商砼后用于施工。
二、截止2017年3月1日,甘肃世成累计欠金宏源公司本息总计约800万元;静宁二建累计欠金宏源公司本息总计约640万元;八建累计欠金宏源公司本息总计约250余万元;八冶累计欠金宏源公司本息总计约570余万元。
三、2017年3月1日,御鼎公司向金宏源公司出具《欠款证明》,内容为:御鼎公司截止2017年2月28日尚欠金宏源公司混凝土款2000余万元(欠款中包含了上述四家公司所欠金宏源公司部分本息金额),约定上述资金由御鼎公司替代支付,并确定了付款期限及利息,但御鼎公司未履行该协议。
四、金宏源公司以债务转移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御鼎公司偿还上述欠款。御鼎公司抗辩内容包含,上述债务转移协议未经原债务人确认。
注:本案截取自(2018)甘民终144号案件。
相关信息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该案经白银市中院一审,判决债务转移成立,判决:御鼎公司向金宏源公司支付债务转让款2000余万元。
御鼎公司上诉,甘肃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观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于债务转移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意见一致。即:
债务转移协议经债权人同意即生效,债务转移协议为非要式行为,当事人就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
而债务转移从法律规定层面以及对于债务人利益角度考虑,均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关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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