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2]10号《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期正式开始实施,同时原本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也会予以废止。
在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扩大了原本《国家赔偿法》中第三十五条能够提起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现在就从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入手,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的赔偿方式、标准等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在原《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在限制人身自由例如拘留、逮捕抑或是非法拘禁等情形的或者是故意殴打、虐待达到致人受伤或死亡的程度,受害人才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除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均无法获得赔偿。
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有的规定上予以了扩大并细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达到轻伤的程度,就可以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以行政征收案件为例,在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强拆房屋时,经常有肢体冲突发生,很容易就会产生轻伤的结果,而本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助于被征收人进一步获得赔偿的利益。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通常可以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对于抚慰金明确约定最低为1000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金额的50%以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是规定,应当在总金额的35%以下。
除上述规定之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如何计算的规定。
这是因为国家赔偿每一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并且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异,“一刀切”地规定如何计算必然会导致赔偿过高或达不到赔偿目的的结果发生,因此在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整体水平,侵权行为的情节、手段、方式,事件的影响范围以及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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