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整一期冷门的法律常识!建议先马再看!
有网友表示:从医学角度来讲:拇指承担了手部功能的50%,拇指毁损后,该侧手基本告废。而小指毁损后,除了不美观,手部一般功能基本不受影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属于重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那偷到假货呢?
答:那当然是两个都抓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很多国家有规定,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但又无人认领,那东西就归你了。但
所以:假如你流落江湖超过1年无人认领,你就被上交国家,估计会被包分老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1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人民警察法》第23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当然,友情提醒大家~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只要你在期间内有向对方主动要债,三年诉讼时效就可以从头计算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虽然这样说听起来很残忍,但的确男女朋友关系,在法律面前,就是两个不相干的普通人。救助女朋友是道德义务,如果你不救助,虽然并不违法,但你可能会失去女朋友…… 当然如果领了结婚证,就另当别论了,两个都要救!所以不妨先去领了证再来问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记得罗翔老师在谈到人的自由的时候,提过一个问题:身体是自己的,那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贩卖自己器官的自由?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
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杀了吧,我好痛苦”,然后你就把人家杀了,你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把我手砍了吧”,结果你把人家手砍了,你还是要负责任的!如果有人说“你扇我一巴掌”,然后你扇了人家一巴掌……嗯,这个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不过要是打得人家桃花满天开,那就另当别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提醒各位朋友们,虽然说的确有一些案件不需要请律师代理,也能胜券在握。但是,绝大部分案件没有律师代理,一般都是要吃亏的……如果您真遇到法律问题涉及到打官司,不想花钱委托律师,还是可以选择找咱们平台律师咨询的呀!先听听看律师的专业指导再行动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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