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指出,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后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出租人身份证明,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
相比旧规则,新《规则》出现了一个“房源核验码”。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屋信息,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录入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提供房源核验码的,则只需上传承租人信息、房屋租赁合同。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的,可同步办理登记备案。
据介绍,目前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求租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规则》明确指出,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可由租赁当事人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
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号码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提前解除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完成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并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将商事登记和税务征收中已经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当事人需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应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完善资料。
根据《规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出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对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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