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和李四(已判刑)系朋友关系,二人均有吸毒史。2018年8月,张三和李四一同驾车去到某口腔医院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美沙酮戒毒。
2018年8月19日,李四以1000元的价格从该医院护工安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美沙酮。次日,李四驾车和张三返回时,在高速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查缉毒品和此后询问张三时,张三明知李四非法运输美沙酮,先后两次做虚假供述,意图使李四逃避法律追究。
【法院观点】
张三包庇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豫0423刑初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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