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具体支付的金额需要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发放,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双方没有协议的,则需要依据法定的标准。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标准为每月不低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省存在一些关于补偿金标准的特别规定,其计算标准与最高院的规定存在差异,由于您没有提供您公司所在的具体地区,因此如您公司要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可以参照属地的地方性规定,但是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原则,您公司的约定不应低于最高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竞业限制人员在贵司工作期间,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服务员仲裁?服务期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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