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为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又将认定工伤的范围扩展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可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职工在受到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详细阐释了其中法律原理,即这些职工没有抓住认定工伤的3个关键环节,最终因超过时限,或缺少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工伤。
2020年10月,吕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她自己也无动于衷。直到15个月后,即2022年3月初,她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其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间为由,作出了《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遵守时限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公司超过30日、吕女士超过1年没有就其所受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
2021年10月16日,按照公司的要求,吉女士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前往客户处收集样品资料。不料,电动车在行使途中发生故障并导致她摔倒受伤致残。出院后,吉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
面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吉女士以自己已经丢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属故意刁难为由拒绝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随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上述规定,吉女士无法或拒绝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书等必备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2021年12月7日,谢女士驾驶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谢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并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司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可是,按照公司提供的工作安排表,谢女士当天是休假,加之谢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是前往公司加班,在公司否认其系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过,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在“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且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谢女士应当承担的后果就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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