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通常不包括上游犯罪的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
2、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3、 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明知,即具有主观故意。
4、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江西省立案标准为5000元);
(2)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10万元以上的;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4)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 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洗钱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特殊罪名,二者存在竞合关系,其行为方式基本都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客观上也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第二,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是滴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犯罪以外有犯罪所得的所有犯罪。第三,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主体只能是个人。
1、 被告人不具有主观故意,及被告人主观不明知。刑法规定本罪必须主观明知,即明知是赃物仍然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等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若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犯罪故意,则不构罪。
2、 被告人所处置的并非犯罪所得,即上游人员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所处置的是犯罪所得物品,若上游人员不构成犯罪,则被告人所处置的物品也并非犯罪所得,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3、 涉案犯罪金额的认定。本罪常见犯罪数额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第一种直接资金数额要求被告人应当具有完整、连续的流水钱款;第二种实物价值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时为准。通过认定犯罪金额来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罪轻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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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工资数额(劳动仲裁工资数额举证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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