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動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居证明非机动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有百分之十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交叉路口行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3)机动车载物行驶: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量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边非机动车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通过通行规定15公里。
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较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高速公路时速低于70 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章处罚的决定|处罚的决定机关。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有道路交通的法律责任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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