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可以关注作者打开历史发表)
上面这些案例有一个共性。都均涉及到
今天特开一个专篇,干货满满
咱们来细说这个传闻中的
(文章中内容经过专业律师补充,感谢徐修齐律师)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文件,明确“房产赠与他人的,受赠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赠与给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不需要缴纳。继承房屋的也不需要缴纳个税。”。这时就出来了一堆文章,写到“
甚至有一次路过某房产中介,看到玻璃窗上贴着的一套二手房挂牌信息上赫然写着,“继承房产,20%个税由买家承担!”。
结论:确实存在“20%的个税”,但具体数额得看情况。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我房子买来100万,卖掉200万,挣了100万,挣多少缴多少所得税,如果卖掉还是100万,没挣钱自然也不存在所得,也无须缴纳所得税了。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可以看出,在转让受赠、继承的房产时,房产原值是以
不过事实上,很多06年之前的房产,初始价格非常低才二三十万,相比于现在动辄四五百万的估价来说,也就造成了人们印象中全额20%的印象了。
出售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免征个税。
这个条件嘛,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甚至很懂:
所谓
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我们知道,在二手房买卖中,满五唯一中的满5年,基本都是要看房产证的登记时间,依此判断是否已经满5年。
那么如果是继承或受父母赠与的房屋,一旦办理了产权变更,房产证登记时间就会变成继承或受赠与时候的日期。如果想要符合满五的条件,是不是还要再等5年呢?
实际上,对于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满五的起算点和父母还在世时或者父母未赠与房屋时将房屋出售的起算点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
有的朋友看到这,会觉得“大多数人到了继承的年纪,基本都有房子,很难达到唯一。父母都是在十多年、甚至数十年前买的房子,房价很低,就算能减去购房原价,也减不了多少,实际上和房产转让总价的20%也差不离,税收负担太重了!”怎么办呢?
之前提到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规划,比如可以考虑将继承的房屋赠与给名下无房的成年子女、孙子女或兄弟姐妹(
在面对诸如此类的谣言和小道消息时,Chandler提醒大家一定要
婚姻法 继承法 属于那?婚姻法 继承法 属于那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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