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
(1)继承法(一般法)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2)保险法(特殊法)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
(1)一般情况下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
1.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自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
(2)立法目的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
(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
3.胎儿利益的保护——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
(1)娩出时为活体的,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3)娩出时为活体
4.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死者的
【注意】死者没有权利能力,相应的,没有任何民事权利,凡是表述为“侵犯死者××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2)近亲属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3)
1.年龄:
2.精神状态:
3.表意行为的效力有效,
1.年龄:
2.精神状态:
3.表意行为的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需监护人的代理或追认。包括:数额小、交易简单的日常生活行为,购买文具、零食;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接受遗赠。
(2)其他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②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无效。如,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1.年龄:
2.精神状态:
3.表意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在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方式有二:“代理”与“追认”。其中,“代理”既可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追认”则只能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监护权
2.监护职责的履行
(1)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2)
3.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4.审理程序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②例外: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
③离婚后的父母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
(4)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
应当
2.遗嘱监护
(1)被监护人的
(2)条件:遗嘱
(3)遗嘱指定监护
(4)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
3.协议监护
(1)
(2)协议监护体现
【注意】未成年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4.指定监护
(1)
(2)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3)指定监护可以用
(4)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指定监护后(没有终局效力),有关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
【注意】这里取消了前置程序,属于重大修改。
(5)临时监护
在给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6)监护人被指定后
5.机关监护
(1)适用条件
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
(2)机关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1.一般的委托监护
依据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将
但此时
【注意】未成年学生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校方并不因教育者的身份而成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附条件委托合同,属于
1.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有权提出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
(1)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主体总结:
(3)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3.撤销监护资格的效果
(1)监护资格与抚养义务分离
(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
4.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1.被监护人
2.监护人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
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1.宣告失踪概述
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
(2)
(3)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设立财产代管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由失踪人的
(3)代管有争议的,或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
4.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代管人管理、处分财产;财产代管人可以用代管财产支付宣告失踪人失踪前所欠
(2)财产代管人一般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
(4)以自己的名义
5.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
1.受宣告人失踪
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1)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注意】战争期间下落不明,需要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且适用4年期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满
3.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人是
4.由法院宣告
(1)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
(2)管辖法院为
(3)死亡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
1.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其性质仅类似于自然死亡,而不等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的四种效力:
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仅限于
(2)效力及于
(3)效力的空间范围
1.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
被宣告死亡的人
2.死亡宣告的撤销的效力
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1)人身关系方面
①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②配偶虽未再婚,但以
③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
④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2)财产关系方面
①依照继承、受遗赠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②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
③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遗产的人,
【注意】处理此类问题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原则: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能恢复原状者即恢复;第二原则:涉及第三人的,保护合法的第三人。
④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
1.二者互不关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
2.二者同时被申请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决定,
仲裁委的选择 仲裁委选择需要与合同有关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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