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市场愈发火热,在解决人们住房需求的同时,因交易流程不规范、违约等原因,也易引发纠纷。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1年2月,原告李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被告王某达成二手房买卖的合意,约定“房屋总价款180万元,王某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办理解押手续,于2021年7月3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若王某违约,需退还定金并支付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被告咨询房管部门了解到,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最少需要半年时间。原告认为时间太长,遂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被告退还定金后,原告以其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8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前,应当对清偿贷款、房屋产权、过户程序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在签订合同后,才告知原告合同可能出现履行延迟,故应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的程度较低,被告主观过错较小,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大,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万元。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一方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主张对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否得到全部支持呢?在此情形下,法院主要审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故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衡量。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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