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的客体,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权利(如债权质权)
债权的客体:给付(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
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要注意,是考点。有的只要求行为,有的既要求行为也要求结果。
比如委托合同就只要求行为,因为结果是不可控的。(比如医疗合同,律师接受当事人代理合同,技术合同)
承揽合同就要求行为和结果,结果是可控的。(维修合同,拍照等)
二,物的含义(可支配+可交易)
民法上的物,指独立于人体之外,独立存在于一定空间,被人支配,供人所需的物。
三,物的判定要件
1.非人身体的一部分
2.能为人力所支配,存在于一定空间内(江河里面的水不是物,矿泉水瓶里面的水是物)
3.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一粒米,一滴油理论上不是物,不能满足需要。如果米上刻字变成艺术品则是物)
4.独立的物,不是物的成分(比如手机屏幕,树上的果子,)
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是指分离后会改变属性,价值而不可分离,如墙上的油漆。非重要成分指分离后不会改变属性,如汽车马达。(关键在于分离是否会改变属性,价值。)
关于“人”,“人体器官”要特别注意:
1.人不能作为物。
2.人的一部分也不能作为物(先天的,后天的都不是物)
3.后天的没有安在身上的是物。
4.永久性分离的物,头发是物,其他器官属于禁止融通物。
5.暂时性分离的器官不能称之为物。
关于器官的捐助行为是允许的,要注意:
1.捐献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生前如果没有明示反对,死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同同意的,可以捐助。
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任何人,无论生前死后都不得捐献。(社会层面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有差异)
3.捐献协议不具有强制性,未履行之前随时请求撤销。(**)
关于尸体,尸体是禁止融通物,不能使用,收益,处分。(可供学术研究,祭祀,礼拜等正当目的)侵犯尸体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动产能移动不会毁坏价值。不动产不能移动,移动毁坏价值。
不动产主要指土地上的定着物。非土地成分,继续性的附着于土地上,具有经济价值的建筑物和工作物。如房屋,鱼池,桥梁,铁路等。
注意:工地简易住房,戏台子是临时性的,不属于定着物,不是不动产而是动产。排水沟,隧道,马路属于土地的一部分,根本就不是物。
2.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具体指定的物(比如鲁迅手稿,你的手机,我的钢笔等)。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是一个范围。(我要买一袋五常稻花香,货币)
如果标的物是种类物,属于种类之债,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只要世界上还有,就能给付),如果是特定物,属于特定之债,会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我就要那个苹果,可那个苹果已经被吃了)
3.主物与从物:同一个所有人,两个独立存在的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果的物。从物是辅助主物的。比如:(电视机和遥控器,手机和充电器,电脑和鼠标等等)
物权变动上主物影响从物,主物处分,及于从物。债法上,主物存在瑕疵,导致合同解除,也及于从物。(从随主走,约定除外)
4.原物和孳息。孳息是繁殖物,是一个独立的物。判断孳息的要件:(与原物分离处理的收益,产生时原物存在)
记住:股东的红利不是孳息,股息是孳息。牛肉不是孳息(母体消失)。彩票的奖金不是孳息。(没有母物)
考点归纳: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
1.归所有权人
2.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归用益物权人,约定除外
法定孳息
1.按约定取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
权利变动中孳息归属
交付前的归卖出人。交付后的归买入人。约定的除外。
婚姻中,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个人。
担保中的孳息
谁占有孳息,谁就有收取权。本质是债权,收取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
五,债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是给付。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做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给付具有双重意义: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的,只要求有给付行为即履行了义务,比如:委托合同。
以给付效果为客体的,必须有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比如:承揽合同。
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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