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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模板(保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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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06 2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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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律师

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下: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以及保证合同无效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条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保证合同的从属性是法定的,不可约定,《担保法》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已废止),也就是说过去保证人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哪怕主债权无效,也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这种约定是有效的,而现行法律则不认可这种约定,一旦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如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独立生效的,该约定无效。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按如下规则处理:第一种情形是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如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是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合同不调整独立保函,独立保函适用《独立保函纠纷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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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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