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待遇是出庭审理案件时,享有相应的补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扣除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论再审案件原来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再审时都必须适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均应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诉讼参与人泄漏。
(二)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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