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浙江修订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天数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而产假天数的变化通常意味着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变更。
为此,小智特为大家整理2022年版浙江生育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
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
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其中:
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
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
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
当然,目前异地有一部分医院是可以直接使用杭州医保卡结算的,如果是在这些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与分娩的,直接出示杭州的医保卡和证历本即可。现在,可使用杭州医保卡直接结算的异地医院逐步增加,建议生育女职工前往医保定点医院时,也请先与该医院确认是否已可使用杭州医保。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说下生育津贴的相关内容。
Q1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职工在生育时,医保处于在保状态。
①有些女职工可能关心这个问题,即:生育时,生育保险未缴费满一年能否领取?
以杭州的政策为例:
2021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未缴满12个月,可以
2022年1月1日后生育的,需在生育时缴满12个月。
②流产人员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Q2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
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
具体如下 ↓
项目 |
情形 |
享受天数(含奖励假) |
产假 |
正常分娩及7个月(含)以上早产(生育一孩) |
98+30+30=158 |
正常分娩及7个月(含)以上早产(生育二孩、三孩) |
98+30+60=188 |
|
助娩产和剖腹产 |
98+15+30+30(或60) |
|
多胞胎 |
每胎增加15天 |
|
4个月以下流产(计划内、外流产) |
15天 |
|
4个月(含)以上流产(计划内、外流产) |
42天 |
注:红色字体部分,目前已有政策支持,但生育津贴的发放尚未正式执行。
举个例子:
某职工正常分娩生育了一个宝宝,生育时按4000 的缴费基数参保杭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7500 。按照杭州市的规定,剖腹产的产假天数为 158 天,那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7500÷ 30 × 158 =39500 元。
那么问题来了,有些职工的社保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工资,那岂不是亏了?其实并没有,因为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成本,更多的成本是由单位来承担。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Q3
生育津贴属于免税项目,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Q4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另外,如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福利不可思议的企业,会将工资与生育津贴一并发给员工。
Q5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因此,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但所发工资少于生育津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Q6
对于有些未在企业就职的人员,通常都会去社保局办理个人缴纳业务。遗憾的是,个人缴纳险种是不包含生育保险的,也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了,但产前检查和分娩期间纳入医保范围的费用还是可以刷医保卡直接结算的。
Q7
各地政策是略有不同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文,杭州市男职工要用生育保险的,必须要满足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使用。所以……^_^|||
Q8
① 哺乳假与哺乳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
②国家和浙江省对哺乳假、哺乳时间有相关的规定,详见下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仍为非强制假期,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6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时间为国家法律规定,并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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