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关联公司?为什么要依法规制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组织联盟,他们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或者是组织与协调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他们有统一安排或者共同进退的整体利益。关联公司的出现,打破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界限,公司之间通过某种手段建立了控制与被控制或者相互控制关系,在关联公司成员内部,一家公司成为了另一家公司的经营客体,被控制的公司失去了独立意志。为规制关联公司,公司法律制度对建立关联公司的规范、关联公司中被控制公司的利益、关联公司的中小股东及与关联公司发生交易的债权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如何保护等均作出规定。
从外观形式上看,关联公司是两个以上公司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即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或者相互控制关系,一家公司通过对外投资形成对另一家公司的控股,使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形成控制与从属关系,或者通过其他安排使公司之间能够经常、持续地发生影响,在公司之间实际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者相互控制与制约关系。
从实质上看,关联公司关系有可能导致公司失去独立的人格。在缺乏人格独立的关联公司关系中,一般有一个或者多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公司.或者关联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持股或者其他合同关系等建立相互制约,从而达到相互控制效果等。公司决策并非由公司内部的权力机关按照本公司自身的利益做出,各关联公司的行为由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公司决定。在关联公司体系中,以关联公司的整体利益为轴心,在参加商品经济活动时一致行动,维护关联公司的整体利益。关联公司中的各公司,往往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一个被支配的客体,公司独立意志被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公司剥夺,或者是发生关联的公司独立意志受其加入的契约关系影响、制约等。关联公司关系有可能使公司仅具备法律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外观,但实质上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意志,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持续的,经常性的。对于虽然存在控制关系,但控制是非持续性的或者非经常性的,而是一次性或者偶然的情形,不能认定构成关联公司关系。
关联公司是相对于独立公司提出的概念。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初期,法律赋予公司绝对独立的人格,对公司的集中控制仅限于公司内部。公司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利益。公司的独立意志依法不受公司以外的意志控制和安排,公司的意志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的其他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通常情况下,股东会是公司的绝对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形成决议,由公司董事、高管等负责表达和实施公司的决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管及公司运作是否符合股东及公司利益等。公司有独立的组织机构,表现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权限清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公司决策来自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和控制,在公司关系中,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职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安排和界定得比较清晰。公司有独立的利益,通常表现为公司有自己的独立核算会计体系,会计账簿等相关公司档案材料与其他公司不发生混淆,公司为自己的利益经营,不发生让渡缔约机会、优质资产、盈利业务及转移利润情形等等。
关联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适应商品经济社会发展选择的经营方式。在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独立公司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在资本市场上商人通过向公司投资,通过经营公司获得收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一的仅仅依赖公司间接获取利益的简单经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商人的投资需要,商人不但通过向本公司投资获利,而且还要由本公司再向其他公司投资,通过本公司控制其他公司,将其他公司作为本公司的经营客体,获取其他公司的经营利润或者商业机会。在这种需求下,产生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被控制公司无法获得独立的人格,关联公司现象形成了。例如,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子公听命于母公司的领导和安排,母公司可以获取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再如,通过建立公司之间的联盟,包括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占有市场销售份额、一致行动、联合定价等等。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使得一家公司可以成为另一家公司的经营客体,当这种经济现象出现时,法律制度定位的公司独立地位和独立人格规则受到了挑战。关联公司现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以股权收购等方式渗透到其他公司,直接控制竞争对手,可以有效地排除市场竞争;通过关联公司控制生产链条、控制销售市场,可以控制产品的市场价格;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减少公司之间的猜疑,加强信任,使交易更加便捷、长期并持续稳定,同时也减少交易成本;通过建立关联公司,跨行业经营,既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也可以分享不同行业或者经济领域的经济发展与经营成果等等。关联公司为企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带来的诸多好处,使得愿意做大做强的企业纷纷采取关联公司的形式投资经营。关联公司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进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主流市场经济主体纷纷采用关联公司的模式开展经营,是现代公司实践的一个重要特征。
关联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不仅使公司内部及外部关系变得相对复杂,而且对市场经济秩序也发生一定的影响。在公司内部,可能改变了股东、董事在公司中的支配地位和管理权力,动摇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公司之间的控制,满足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转移公司利润,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外部,可能通过资产或者利润转移等方式规避到期债务、规避税收;通过关联公司的联盟,可以垄断市场发生不当控制和不公平竞争等情况,这些行为有可能殃及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与安全等。因此,引导和促进关联公司健康运营和发展,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的交易秩序,调整更为复杂的关联公司关系,便成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追逐的目标。
关联公司是公司运营高端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对关联公司的态度不是否定,而是积极引导和促进,通过立法规范关联公司的建立,对关联公司引起的特殊关系予以规范,对关联公司的不当行为予以调整。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膏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公司法》是允许公司作为出资人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投资的结果可能使其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形成关联关系。
我国近年来市场经济建设发展速度非常快,世界各国比较成功的公司运营模式很快就被引进来,在大、中型公司中,建立关联公司模式开展投资和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并未及时跟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除在第十五条规定肯定可以建立关联公司外,在第二百一十六条还规定了关联公司可能涉及的几个概念,该条第(二)项规定了控股股东的概念,第(三)项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第(四)项规定了关联关系的概念及同受国家控股的企业关联关系的排除。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关联关系的表决回避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置内容。对于更加详尽的法律层面的关联公司制度规范,立法暂时是缺失的,这种局面,有可能导致实践中对因此发生的社会矛盾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这使得我们研究和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方案尤为重要。
【结论】关联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选择,是有利于公司获得持续发展和更多经济利益的手段,法律的功能是对关联公司导致的利益失衡予以调整,维护各民事主体的正当权益。
转摘自王东敏《公司法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案例解析》
仲裁语言(什么叫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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