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对三年内没有使用过的商标进行撤销处理,答辩就是被申请撤销主体可对此撤销申请进行答辩来维持自己的商标专有权和使用权。商标撤三是比较常见的,很多主体为了让自己拥有商标的使用权或是重新注册的权利,就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撤三答辩通知时,需要收集商标在过去三年内的使用证据,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要能有理有据的展示出来,如果未使用过,那么就要提供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答辩顺利,被申请人依然可以持有商标的专有权和使用权,如若申请人提出撤三复审申请,那么被申请人则需要再答辩一次,更加充分的举证说明,提高答辩成功率。
如果被申请人不去进行答辩,那么商标大概率会被撤销,准时参加答辩,无论能不能成功,至少态度是积极的,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成功率。如果商标参与答辩却失败了,也不代表商标一定就会被撤销,被申请人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三复审,如果对复审裁定仍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当然,如果被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确实没有使用过该商标,或者一点儿也找不到使用过的证据,那么就坦然接受撤销裁定,不用去走很多程序,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第一,被申请人需要提供三年内对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需要是商标在商业方面的使用,需要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二,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基本上包括 三年内的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报纸广告、电视或是其他广告证明等,产品检验、质量检验扫码等材料属于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需要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如此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2.证据材料上要明确说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3.证据材料中体现的关于该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在被申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
4.被申请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是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所产生的。
5.被申请人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如若是复印件,则需要经过公证。
第三,如若商标在三年内有许可他人使用的,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那么被申请人则需要证明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关系,并可以找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四,如果被申请人在三年内确实没有使用过商标,则需要提供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2014年5月1号《商标法》第六十七条将未使用的正当理由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第五,被申请人要在规定的答辩时期内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为3个月)。
最后,如若被申请人想要提高答辩成功率,则可以与知橙网这类专业的服务平台或代理公司联系,通过专业人员的把控,商标答辩成功率将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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