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投标条件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已获得批准;(4)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办下列招标事项: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销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资格;(3)编制目标;(4)组织投标人参观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进行评标;(6)起草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3]准备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至少在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的收件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暂停发售之日止,最短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资格考试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有权独立订立合同;(2)履行合同的能力;(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者破产的状态;(4)近3年无欺诈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
[6]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在开标时当众拆封和宣读。开标过程应记录存档备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1)迟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7]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文件有效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审查后视为无效投标:(1)无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2)未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除非投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备选投标文件;(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符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不附于联合体投标。
[8]中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9]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任何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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