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令被拆迁方闻之色变的莫过于将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了,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仅拿不到补偿,房子还要被拆除。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不能“一刀切”地将无证房屋统一认定为违章建筑,还需要考虑建筑建造的时间,毕竟我们不能拿现在的法律去要求过去的行为。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无法确定建筑物建造的准确的时间点,也就是时候建筑物介于合法和违法之间,那么这种情况下,在征收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吗?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7年,某养殖场被胥口镇政府进行了强制拆除,该养殖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一直到最高院的再审。最高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强拆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对于建筑物性质的认定除了要考虑相关法规的出台时间,还要考虑到建筑物行成后将持续存在,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建筑物的性质。被强拆的建筑物的主体部分是在2006年到2010年建成,2008年之后最多,跨越了相关文件的出台时间2007年,所以这部分建筑物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应酌情补偿。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建筑的性质,既不能一刀切地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笼统地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不具体区分建筑物的形成之间,只要有部分建筑形成与法律规定之前,就全部不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既要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也需要考虑现实的因素,从而才能对建筑物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从而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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