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纠结到底要不要孩子,特别是女当事人。终其原因,不是因为不爱孩子,而是因为怕孩子自己会吃苦,但是作为婚姻律师却告诉你:如果不是非不得已的原因,最好还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以后很难变更,探望权也很难得到保障;以后再诉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通常要发生抚养一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实在不适合抚养孩子。或者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严重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这要求会比在离婚时,直接争取孩子抚养权难得多。
民法典规定,不和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条件好,法院很可能判对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
人民法院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按照照顾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谁抚养子女,谁就在财产分割上占优势。
从诉讼策略上说,孩子抚养权有时候是和一方可分的利益挂钩的。譬如,在双方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双方都想取得且其他条件相当的时候,孩子由谁来抚养可能将会决定这套住房的归属,因为没有一个法官会作出将孩子赶出现在居住的地方,改变其生活状态的判决,毕竟孩子的利益是要优先保障的。
离婚后,该怎么算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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