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以“劳社厅函[2001]44号”复函的形式,回复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时答复如下: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答复意见,我们可知对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犯罪被判处“实刑”的,在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要被停发,而且服刑期满还是按照服刑以前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过,今后若养老金调整,他们还是可以享受调整。
二、“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对于判处“实刑”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期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是“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而且其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正常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当享受的待遇也就不能享受了。
三、“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但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这就是说,对于不是判处“实刑”的退休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金还是可以继续发放的额,只是不参与调整。笔者个人理解这个期间应该是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监外执行期间,期间届满的,还是应当参与调整。
四、“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这就是说对于尚未最终判决定罪之前,退休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这个时候只是停发,而且是暂时停发。一旦被宣告无罪,对于停发的养老金应当予以补发。这个期间是否应当享受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享受调整,对调整后应该享受的养老金也应当一并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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