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对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含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范围,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期间应纳税项(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
(2)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手段(①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过、情节等。
(3)犯罪嫌疑人纳税申报情况(①虚假申报;②不申报)、申报应税数额及具体经办人员。
(4)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逃避缴纳的具体税项(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企业所得税)及数额,应纳税额总额、已纳税额、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
(5)税务机关下发、送达追缴通知的时间、次数,及追缴通知的具体内容。
(6)犯罪嫌疑人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的具体表现(①不补缴应纳税款;②不缴纳滞纳金;③不接受行政处罚)。
(7)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况(①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②所涉税额、具体参与人员;③伪造、变造的主要内容)。
(8)采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况(①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实际支出、收入情况;②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的名目、时间、地点、次数、数额;③所涉税额及具体参与人员)。
(9)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相关情况(①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的申报时间、次数、具体参与人员;虚报的具体内容:②虚报生产状况、生产规模、应税项目、真实收入、职工人数等;③应申报应税数额;③虚假申报的应税数额)。
(10)逃避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情况(①犯罪嫌疑人对应的售货单位、购货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具体过程,货物价格及数量,付款情况,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销售资料、合同等;②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种类、名称、数量及应负增值税税率;③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④已作进项抵扣、未作进项抵扣及未入账数额;⑤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数额;⑥犯罪嫌疑人已缴纳增值税数额、未缴纳增值税数额)。
(11)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相关情况(①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经营消费品的种类、名称、数量及应负消费税税额标准;②纳税期内应税消费品销售的、销售数额;③纳税期间可抵扣的税额;④犯罪嫌疑人已缴纳消费税数额、未缴纳消费税数额)。
(12)逃避缴纳营业税的,相关情况(①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种类、名称、数量级应负营业税税率;②纳税期间实际营业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收入;③纳税期间可抵扣的税额;④犯罪嫌疑人已缴纳营业税数额、未缴纳营业税数额)。
(13)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①纳税年度内企业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种类、名称、单项数额及总额;②企业应负所得税税率;③纳税期间可抵扣的税额;④企业已缴纳所得税数额、未缴纳所得税数额)。
(14)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五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
(15)扣缴义务人逃税的,相关情况(①扣缴义务人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关系;②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情况;③履行扣缴的具体义务、期间及涉及税款的名称;④办理扣缴税款的流程;⑤履行扣缴义务期间已扣留、收取税款的时间、次数、数额;⑥申报上缴税款的数额;⑦已上缴扣留、收取税款的数额;⑧未上缴扣留、收取税款的数额)。
(1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即犯罪目的(逃避缴纳税款)。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通过询问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含税收征管人员、稽查人员)、有关财会、经营、保管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1.犯罪嫌疑人生产经营范围,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期间应纳税项。
2.犯罪嫌疑人纳税申报情况。
3.纳税期间,犯罪嫌疑人实际经营状况,实际总收入、总支出情况。
4.税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缴税的核查情况。
5.犯罪嫌疑人在纳税期间逃避缴纳的具体税项及数额,应纳税额总额、已纳税额、可抵扣免征税款数额、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
6.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及具体过程。
7、税务机关下发、送达追缴通知的时间、次数,及追缴通知的具体内容。
8、犯罪嫌疑人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的缴税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情况。
9、犯罪嫌疑人之前有无因逃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及具体情况。
10、扣缴义务人逃税情况。
11.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1.伪造、变造、虚开的票据及照片。
2.作案工具(伪造的设备、相关印章、通讯工具、机动车等)及照片。
3.犯罪嫌疑人库存原材料、货物等及照片。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及照片。
1.犯罪嫌疑人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书面证据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纳税额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已纳税金”、“待扣税金”、“主营业务税金及付加”、“所得税”等会计账簿;
(2)“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3)各种完税证明。
(4)税务机关保管的纳税申报资料。
(5)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纳税款的证明等。
3.涉嫌逃税犯罪的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包括:
(1)各种原始凭证,如外来原始凭证,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等自制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如收款、付款、转账专用等记账凭证及通用记账凭证。
(3)其他相关的各种单证、证明、合同等。
4.涉嫌逃税犯罪的相关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如材料明细账、产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发出商品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等。
(3)日记账,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4)其他辅助性账簿。
5.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
6.证明犯罪嫌疑人逃税数额及其占应纳税额比例书面证据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查报告、审理报告、书面证明。
7.证明犯罪嫌疑人库存情况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
(2)库存实物盘点情况统计表等。
8.证明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情况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2)关联账户及资金进出记录。
9.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相关资料及送达证明。包括:
(1)催缴通知书.
(2)税务决定书。
(3)补税及罚款收据。
(4)税务处罚强制执行通知书及执行报告。
10.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3)与代扣、代收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
(5)扣税项目表等。
11.涉嫌逃税犯罪的会议记录、相关文件。
12. 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购货、销货环节的相关票据及凭证,如尚未入账、入账但未作进项抵扣、已作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非法购买、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其他票据。
(2)犯罪嫌疑人与售货、购货单位相关的销售资料、合同等。
13.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消费税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购货方开具的货物销售发票,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等相关凭证和资料。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相关材料(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事实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②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者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凭证、收据、证明等)。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材料(①委托加工合同;②受托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③代收代缴消费税凭证等)。
(4)外购已纳消费税货物的相关会计资料(①已入账和未入账的相关发票;②售货方提供的原材料销售资料,购销合同等;③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作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
14. 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营业税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营业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及资料。
(2)允许从计税依据中作适当扣除项目的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5.犯罪嫌疑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
(1)犯罪嫌疑人取得应税收入(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租赁收入;④股息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相关凭证及资料。
(2)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的相关凭证及证明(①发票;②提货单据、验收记录等)。
16.犯罪嫌疑人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证明材料。
17.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1.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包括:
(1)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2)涉税数额的司法会计鉴定或税务稽查报告。
2.与案件有关的文检和物证技术鉴定等。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印章、票据、凭证的文检鉴定。
(2)相关签字的笔记鉴定。
犯罪嫌疑人、证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频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网上联系、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
医疗纠纷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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