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初。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服装经营部协商“**”品牌女装代理事宜。2017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专卖经销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式、店铺形象管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不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品,经常缺货,并从2018年4月18日起未再供应新货品。2018年8月20日,签订《账务清单》,载明被告欠原告170366元。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按上述附加协议及账务清单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专卖经销合同书》;退还货款差额10万元;退还风险抵押金5000元;等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的《**专卖经销合同书》,原、被告双方所形成的是针对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买入、卖出的“专卖型”经销模式,具有代理销售性质,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鉴于该类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故本案应以合同纠纷作为定案案由。
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最终于2018年8月29日形成《账务清单》,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账务清单》的内容及被告以“欠款人”身份出具该清单,可见双方已达成解除涉案合同的合意,故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同时,《账务清单》对欠原告的款项内容及金额均有明确载明,故《账务清单》所列责任仍应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诉请的其他经济损失,装修费、房租、员工工资、水电费共计154375元,一是超出了双方所达成《账务清单》的范围,二是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确系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专卖经销合同书》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等17036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45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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