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特别法》
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市场垄断、资本无序扩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合法的经济与经营环境,防止中国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在资本并购、出售等经济活动中,违法操作,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与经济利益。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而合法经营。对中国国有企业、其他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他民营企业,不得进行垄断、打压和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在资产与股权合并、购买、出售,以及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购买、出售时,必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方可进行和变更。
第四条:外资购买中国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份、中国大、中型民营企业股份时,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在董事长、法人代表、CEO、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主要负责人职位发生变动时,必须上报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和变更。
第六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在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中(含外籍成员),各成员和高管的国籍、社会关系、原就职单位职务、必须报当地省级工商管理局和国家安全厅报备,接受监督。
第七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其董事会成员及高管的年薪,应根据当地实际高管的年薪,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制订出适宜的年薪制度与数额进行发放,可以适当超出当地实际年薪,并与当地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进行沟通。如果年薪超出当地实际年薪数额较多,必须进行纠正和停止发放。如果强行发放,其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当地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约谈,限期改正。如扔超标准发放,则由当地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进行双重处罚。
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其工作与职务行为,必须接受中国国家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监察部门的监察。
第九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如果在职务活动与其他活动中,涉嫌违反了涉及中国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的法律法规,则由中国国家安全部门、国家监察部门,可对其涉嫌违法人员进行留置,接受调查。
第十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和高管,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凡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中的外籍高管,如果有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其它与职务不相称的行为,则为违法行为。在此,也可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外交惯例,对其驱逐出境。
第十二条:本法所指企业,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条:本法溯及力为三十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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