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今日特别推送由肖学科律师撰写的文章,该文通过对修订草案的梳理与分析,整理出与企业发展切身相关的五个重大修改,载于本文,以帮助企业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不仅有勇于承担责任的股东,还有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例如:成立多家公司转移公司资产,给债权人留下一个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的“三无”空壳体。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合伙创业,按约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公司成立后,发现实际经营状况没有规划得好,不想再投钱;投钱后,短时间内看不到回报,不再想投钱,甚至想把前期的投入抽回去等等。
最终,公司发展受到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
1.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公司可发出催缴通知书;
2. 经过催缴宽限期后仍不出资,公司可发出失权通知书;
3. 失权通知书发出之后,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规定生效后,股东出资义务将更加严格,督促股东在创业和发展中贯彻诚信,从自身做起。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在鼓励大众创业的制度设计中,注册资本认缴制无疑让人们放下包袱,冲锋向前。
再加上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可以自己决定,到期后还可以自行延长,似乎只要公司不破产,就不用担心公司的负债。
公司负债后,债权人想追加股东履行出资用以偿债,但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只能苦等N年。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同股不同权,是一种股权设计的方法,已经成为优秀公司的常用模型。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现行法要求必须同股同权,这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转换及上市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制度红线。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以下类别股: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才能转让受限的股份;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熟悉又陌生的字眼,似乎只存在于工商部门的档案袋中。
实践中,董、监、高形同虚设颇为常见。无论工商档案中如何规定,公司实际中谁说了算与此无关。
关于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放在了同一水平线。
在归责条件中,董监高坐视不管、消极作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等,均需对相关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
劳动仲裁 可以上诉?劳动仲裁可以上诉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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