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离婚数据统计,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升。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你需要掌握哪些关于婚姻的基本法律知识?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婚姻的事实。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如:已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育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婚姻关系,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继承财产;诉讼离婚时,法院将根据婚姻关系的判决规则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余财产由双方平分;在最终判决中,法院也将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虽然同居关系也符合婚姻的本质,但双方不能像事实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先补办结婚证,然后起诉离婚,补办结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开始,法院将根据实质性婚姻的期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最终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都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法院将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在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经济混合程度较低,则相对独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大型财产,如房屋,也不会按共同所有权处理,将根据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此外,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根据法律承其财产,但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有权继承。
在同居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即一方已经有配偶,但仍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即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法律关系违反了刑法重婚罪,如果配偶起诉,同居双方将受到刑法处罚。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况:1。重婚。是指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登记婚姻关系后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后续婚姻关系无效。2.双方都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祖父母与孙子女、孙子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叔叔、叔叔、阿姨、叔叔、阿姨。3.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4.男不到22岁,女不到20岁。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不再婚的,也视为初婚。
四、可撤销婚姻。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胁迫可以撤销婚姻,但需要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否则婚姻生效,不得撤销。婚姻撤销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与无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销后,当事人再婚的,视为初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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