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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民法典关于未约定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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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9 12: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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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那些常见的借条陷阱

—普法小卫士—

日常生活中,借贷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无论是向他人借钱还是借款给他人,借条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那么该如何避免在借条上犯错呢?让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常见错误吧。

担保约定不明

晓明向小张借款,找到小李做借款担保人。出具借条时,小李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表明担保人身份,也没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

到期后,小张将晓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晓明返还借款,小李承担保证责任。小李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作为借款的担保人。由于小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李是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法院判决小李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借款有担保人的,除要求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外,还应在借条中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以及担保人的个人信息等。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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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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