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装修款纠纷
这类纠纷是目前装修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签订合同之后,施工方开始装修,装修完成之后,施工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拿到一定的报酬,但在现实生活中装修工程完成之后,双方很可能对装修款、材料费、人工费的争议较大,因此户主或发包方拒不付款,或只愿支付部分装修款,这就容易引发相关的争议。
(二)装修质量纠纷
装修主体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其他人,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甚至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装修质量不合格给发包方或户主造成极大损失,其必然要维护自身权益。
(一)拖欠装修款纠纷
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准备房屋装修合同、部分付款凭证,施工记录、验收通知、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二)装修质量 纠纷
在房屋租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除了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准备房屋装修合同、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一)拖欠装修款纠纷
被告可以辩称原告装修工程未施工完毕,装修成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装修成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验收标准,以此要求减少或拒付装修款项。
(二)装修质量纠纷
被告可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应得的工程进度款,因此延迟了施工进度,或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装修,不存在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价款。
由于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工装”和“家装”两种,后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受《建筑法》的约束, 因家庭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家庭装饰装修也不适用建设工程中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前者“大型、非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而言,由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此类装饰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明确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的装修施工经鉴定存在多方面的缺陷,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对按预算表合格装修的总价款均没有提出异议,故实际装修的价款可以此预算表为参照。被告应承担的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以有关技术部门的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为基础,结合原告对鉴定的相关意见予以确定。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深谙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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