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时间为2022年4月11日至5月31日。
(三)市律师协会同步开展对全市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依据《考核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符合《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或党建工作考评得分不满 80 分经整改符合要求的;
3.本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的;
4.代理扫黑除恶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主动报告备案,主动使用“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及时登记备案的;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税务及证券监管部门处理及时报告的;
6.对本所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的;
7.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工作要求的;
8.按照司法部律师队伍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部署,对本所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执业律师进行清理或整改合格的;
9.贯彻落实司法部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要求,落实本所管理责任,积极查摆问题并认真整改的;
10.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要求,服务收费合法规范的。
1.属于《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2.违反或未履行第(一)项第2至10项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3.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评不达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本阶段,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梳理本所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尽快完成新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住所地的区司法局。为方便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建议在本所提交网上年度考核申报后,暂缓办理律师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再予办理。其它审批事项,年度考核期间可正常办理。
各区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的,告知现场办理时间;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并要求律所限期整改,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1.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加盖公章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21至2022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部律师执业证书、已通过各区司法局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相关书面承诺材料、兼职律师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继续兼职的证明材料、市或区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各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3.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关于考核结果公示和复查,各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市律师协会应于2022年6月30前将《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暂缓考核、不称职律师名单及后续处理建议上报市司法局。
(二)各区司法局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上报市司法局。考核结果包括各律师事务所2021至2022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后续处理意见,考核结果中还应包括拟注销或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及有关证明材料。情况总结和考核结果应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加盖区司法局公章。
各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及书面承诺等涉及考核的相关材料,作为执业管理档案由各区司法局统一存档。
(三)市司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完成汇总,将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指定报刊和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
(一)对虽被评定为“合格”,但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各区司法局可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将党建工作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的,督促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二)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各区司法局应当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般为15日至3个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各区司法局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进行调查核实。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出现异议的,按照《考核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因投诉调查和行政处罚暂缓考核的,按照《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研究核实后认为无需暂缓考核的,可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
(四)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各区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逾期仍未接受检查考核或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依照《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各区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证书并上报市司法局注销,或由各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后报市司法局注销。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成立考核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安排专人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考核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统筹推进,督导检查。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落实管理责任,严格依法依程序组织本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对不按规定参加考核、暂缓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严格依法处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做好对辖区律师事务所的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期间,市局将成立工作组,对各区考核工作督导检查。
(三)保障权利,便捷高效。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依法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考核。要做好考核期间执业权利保障,考核期间,律师因执业证上交等原因,办案需要出具证明的,各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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