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凌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泽友,市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化州市广州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白鸠垌山背第七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凌峰,社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化州市广东鉴江经济开发试验区白鸠垌村山背第八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庚隆,社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志强。
一审第三人茂名市蚕业技术推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怡,该中心主任。
再审申请人董凌峰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化州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凌峰以一、二审法院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综上所述,董凌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凌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李光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闫冰
房产仲裁执行 房产仲裁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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