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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的概念和种类(简述刑事代理制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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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2 03: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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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代理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在

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按照代理权的来源,分为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两种。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中也规定了代理,强制医疗程序中还规定了强制代理。

二、委托代理的种类

普通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二是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三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在特别程序中,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应当告知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

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

应当告知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反诉案件的代理人如果具有双重身份,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3.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中的代理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中的代理案件中的代理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应当

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

应当通知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强制代理。

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责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高法解释第51条至第53条的规定。

高法《解释》第51条规定:”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应当

同意。”

第52条 规定:”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53条 规定:”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异同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主有:

(1)产生不同

。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现形式不同。

刑事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除强制医疗程序的指派律师代理以外,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中的刑事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限,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

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

进行诉讼活动,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帮助被代理人承担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人是帮助被追诉者承担辩护职能。

(5)介入的时间不同。

辩护人中的律师最早可以在案件的侦查程序介入诉讼,诉讼代理人则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接受委托介入诉讼。

二者的相同之处主要有:

(1)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等同于辩护人的范围。

(2)

诉讼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3)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方面均应承担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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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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