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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