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后可以依法得到哪些赔偿?怎样才能顺利得到赔偿?法官为您梳理了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清单
● 如果医生需要伤者自行购买外购药物或用具,记得让医生写下医嘱;
● 医院自助机上支付医疗费出具的小票,需要开具正规的医疗费发票方可作为证据主张;
● 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时需要一并提交费用清单。
● 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浙江省范围内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实际费用票据主张,伤者未提供票据的,可参照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确定;
●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伤者不超过60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伤者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伤者已满75周岁时,伤残赔偿金=标准×5年×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18-实际年龄)÷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时,需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20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20-(实际年龄-60)]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已满75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标准×5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15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本市实际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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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赢了叫什么,如果仲裁赢了是什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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