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中年丧偶,独自带10岁的儿子甲小某生活。经人介绍,与离婚的乙某组成再婚家庭,乙某与前夫丙某离婚时,曾生育一女丙小某,现8岁,协商后由乙某进行抚养,丙某支付抚养费。后甲某因工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在单位给家属发放抚恤金时产生争议。乙某提出,甲某的亲属范围应当包括丙小某在内,发放抚恤金亲属范围只考虑甲小某,将丙小某漏掉,故而抚恤金计算不合理。甲小某的舅舅丁某拿出遗嘱,称甲某立有遗嘱,内容载明工伤死亡抚恤金项目只归甲小某继承,其他人无权享有。现甲某死亡后,死亡抚恤金是什么性质,现乙某要求计算丙小某抚恤金份额是否合理呢?抚恤金是只归甲小某所有呢,还是丙小某也有份?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抚恤金的问题展开介绍。
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通常有单位抚恤金、养老保险抚恤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军人抚恤金。
(一)单位抚恤金的亲属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是参照单位内部规定,确定抚恤金领取的亲属范围。如果单位内部对此没有规定,亲属之间有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判例中,抚恤金原则上由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享有。先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再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
(二)养老保险抚恤金的设置,是2021年9月1日刚刚施行的,运行的时间尚短,且对可领取抚恤金亲属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仍由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亲属领取。先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领取;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再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领取。
(三)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领取范围,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通常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该范围要比军人抚恤金范围要广,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配偶、父母达到法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子女需未成年。如果父母已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需达到法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其兄弟姐妹未成年的,如果子女已死亡,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以及上述人员年龄虽未达到要求,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文开头的案例中,丙小某因未成年人,与甲某在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继父女关系,因此,可以将其列为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甲某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需要将丙小某的份额计算在内。
(四)军人抚恤金分类不同,领取对象也不一样。死亡抚恤金分由其父母、配偶、子女领取;如果军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该抚恤金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残疾抚恤金通常由军人本人直接领取。
残疾抚恤金根据取得时间,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可由死者生前订立遗嘱进行处分,如果未订立遗嘱也可以按法定继承进行。而死亡抚恤金,现行法律对其分割方式并无规定。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亲属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分配比例,但是如果亲属人数较多,超过3人的,则没有具体的分配方案。死亡抚恤金有精神抚慰的作用,同时对死者扶养的,或生前照顾死者的人,一种的经济补偿作用。故分配死亡抚恤金更多要考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是否依靠死者生活、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是否尽到赡养义务、身体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分割,而不应当简单粗暴进行等额分配。如果死者生前对死亡抚恤金作为遗产订立遗嘱进行处分,那么该遗嘱处分的财产因不是死者生产的个人财产,故而遗嘱部分无效。故本文开头的案例中,甲某所立遗嘱,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部分无效,该抚恤金应当结合上述分配要素综合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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