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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认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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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8 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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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交易市场中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抑或是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将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个罪名的成立,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构成因素,一为伪劣产品的认定,二为销售金额(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本文旨在探讨伪劣产品的认定问题。

一、分类

伪劣的认定分为四大类:

1.掺杂掺假类型

: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类型:

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类型:

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类型:

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分为四大类并不是说一个案件非此即彼,而是四大类伪劣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同时构成。

二、如何认定伪劣

对于伪劣的认定,并不是全部需要建立在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

当案件可以通过事实和日常经验能够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便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另外,对于掺杂掺假类型,即便难以确定伪劣的,也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确定

,参考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7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刑终287号判决书。

三、但对于一些案件,仅凭论断是难以确定伪劣的

(一)笔者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案件,行为人从外国购买A品牌的医用胶片,将医用胶片上的外文标识以及识别芯片换成A品牌在国内授权的B公司,并出售给医院。公安机关前期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委托B公司鉴定,以证明行为人销售的医用胶片是否为B公司所销售,B公司鉴定结果是未授权行为人销售案涉医用胶片,且样品不符合B公司医用胶片的合格标准。但该医用胶片确实是A品牌生产的。

这时就有个问题,B公司并不当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定资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款规定,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因此,本案B公司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对于伪劣的认定并不具有证明力。

同时,对于医用胶片的质量标准,国家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标准,即便国家质检部门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但无标准适用,也是无法得出相应的质量检验结论。

综合以上的考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确定无法认定产品伪劣的情况下,改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创新产品

创新产品,因为没有相应的质量强制标准,如果生搬硬套地适用传统产品的质量标准,可能造成质量检验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形,参考最高人民检察印发的指导案例—《检例第85号: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该案中刘远鹏生产的新型跑步机不同于传统跑步机,在运行速度、结构设计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跑步机有着明显区别,是一种创新产品。那么对其质量不宜以传统跑步机的标准予以认定,因其性能指标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因此不属于伪劣产品。

可见,对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传统产品,只有符合标准的才能认定为合格产品;对于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创新产品,应当本着既鼓励创新,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参考案件证据及各方意见,进行实质性判断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三)对于疑难案件,法院难以认定的还是需要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作为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否则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鉴定资质。

另有规定的比如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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